发表时间:2024-10-30 点击:最高人民法院: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可否判令其支付赔偿金?
山东鲁有律师事务所王志忠、李佳欣(13256163520)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可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是作为违约责任的经济补偿金,也就是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此项经济补偿金可以看作是对用人单位违约的惩罚,是法律责任的组成部分。支付此类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类:(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第二类是作为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这种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不是因为用人单位的过错,不具有惩罚的性质,只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承担的经济补偿义务,体现了经济补偿金的平衡功能。这类补偿金的适用范围主要有:(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定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6)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7)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8)用人单位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等。
《劳动合同法》规定,存在本法第四十六条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只要劳动者付出了劳动,就应当获得劳动报酬。这是法律依据等价有偿原则作出的规定,因为劳动力的提供,是无法恢复原状的,只能通过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来作出补偿。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几种情形下,无论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劳动者只要付出了劳动,均有权获得劳动报酬。
关于经济补偿,是针对劳动合同解除而言。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几种情形下,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有权获得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确定。
关于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五条规定用的是“可以”,意味着并非所有情形下,都符合支付赔偿金的条件,要看法律规定。比如《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的加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第一,用人单位没有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没有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或者安排劳动者加班但不支付加班费的,或者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没有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向劳动者支付。第二,用人单位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应当支付差额部分,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之间的差额。第三,用人单位没有在劳动行政部门限定的期限内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工资差额、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即逾期不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确定。